交通巡逻警察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时间: 2025-03-30 来源:搅拌车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乡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乡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行政执法权。

  负责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名义对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制止权。经检查发现具备法定委托范围内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制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下列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适用《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2.受托单位在委托协议规定范围内因过错导致案件处罚错误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对应责任后,能够准确的通过受托单位及受托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偿;

  3.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对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文书填写、文书管理等规范执法内容做培训,每年对受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20个学时的业务培训;

  2.受托单位理应当组织参加区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经考试合格后向市政府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3.受托单位在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7.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受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地域、权限执法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单位自行承担;

  10.现场查处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并消除违法状态后予以放行。发现具备超出委托权限范围的交通违法的,应当报告当地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或派出所公巡队处理。

  从2022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两年由委托单位做一次审核,经审核合乎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经审核不合乎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万州区公安局和万州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在委托的街道、镇乡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和村道: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罚款100元,记1分。仅限于在乡道或村道违反“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在委托的街道、镇乡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和村道:1、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罚款100元,不记分;2、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罚款100元,不记分;3、对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罚款100元,不记分;4、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罚款10元,不记分;5、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30元,不记分;6、对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100元,记1分;7、对驾驶二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100元,记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在委托的街道、镇乡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和村道:对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罚款100元,不记分。仅限于在乡道或村道上违法停车,且不听劝阻并造成交通堵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在委托的街道、镇乡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和村道: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罚款50元,不记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在委托的街道、镇乡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和村道:对在乡道和村道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不记分。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原则上不作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在委托的街道、镇乡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和村道对:1、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罚款200元,记1分;2、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罚款200元,不记分;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罚款200元,记1分;4、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罚款200元,不记分;5、拖拉机载人的;罚款200元,不记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在委托的街道、镇乡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和村道对:1、驾驶未按规定定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记3分;2、驾驶未按规定定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100元,记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在委托的街道、镇乡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和村道对:1、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200元,记6分;2、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200元,记12分,通知就近交巡警前来开具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3、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200元,不记分;4、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100元,不记分;5、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罚款200元,记12分,通知就近交巡警前来开具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6、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罚款100元,记12分,通知就近交巡警前来开具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7、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罚款200元,记6分;8、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罚款100元,记6分;9、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罚款200元,记9分;10、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罚款100元,记9分;11、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罚款200元,记3分;12、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罚款100元,记3分;13、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罚款200元,记6分;14、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罚款100元,记6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Contact

Tel:400-6599-555
Fax:0531-87511177
Email:cs.guo@cnhtc.biz

© 版权所有:环球·(HQ)官方app下载安装 - ios/Android版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