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 8 年后必须报废,不得延长使用。
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报废年限为 10 年。
如果车辆达到报废标准,但要求接着使用,一定要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并能延长使用年数的限制,但最长不超过 10 年。
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有必要进行 4 次定期检验,而延缓报废使用的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有必要进行 2 次定期检验。超过 15 年后,从第 16 年开始每年有必要进行 4 次定期检验。
当车辆达到报废规定的使用的时间时采取强制报废制度,必须走报废程序,不能申请延期。
当车辆行驶里程达到报废规定时采取引导报废,不强制,只要车辆能通过年检,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也能够继续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车辆报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五大总成完整,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和车辆档案相符,无违章、非抵押。
报废车辆应当及时交付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应该要依据车辆的详细情况提交说明书及有关部门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