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牵引车追尾三轮摩托致1死1伤!三明市宁化县3·8事故查明
时间: 2024-08-25 来源:搅拌车

  近日,宁化县人民政府公布《宁化城南“3·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3月8日14时14分许,刘某某驾驶闽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闽G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至国道356线米(宁化县城南镇青塘村)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GBF***号(套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载孙某某)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孙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3月8日14时45分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经调查认定,宁化城南“3·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因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意识不足,其驾驶的车辆超载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尾前方车辆,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1日,经营状态为开业,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75712,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营业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公司目前共有重型半挂牵引车10辆、挂车11辆。

  (1)闽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汕德卡牌,发动机号:210417******,车辆识别代号:LZZ7CLWC8MC******,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

  (2)闽G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类型:重型自卸半挂车,品牌型号:通广九州牌,发动机号:无,车辆识别代号:LA9940Z35MO******,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人:刘某某。

  (3)闽GBF***号(套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辆类型:正三轮摩托车,品牌型号:隆鑫牌,发动机编号:无,车辆识别号:无,实际使用人:张某某,该车无保险,属其新购买。

  (1)闽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闽G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刘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事故发生时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自2016年8月15日至2026年8月15日,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

  (2)闽GBF***号(套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某,男,1965年6月6日生,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事故发生时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

  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日常工作,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证明》有效期限:2020年10月30日至2026年10月30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明》2020年12月3日至2026年12月3日。经统计,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7日,该公司车辆(大型汽车10辆、挂车11辆)共有各类违章记录172次,其中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7日该公司的运输车辆共有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6次(其中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7日共1次),经处罚不改,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时,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按规定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有效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2024年3月8日13时50分,刘某某在清流县清水饭店吃完午饭后驾驶闽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闽G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从清流县出发前往江西省新余市工业园送货。14时14分许刘某某驾驶闽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闽G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国道356线往福建省宁化县方向行驶至国道356线米(宁化县城南镇青塘村)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闽GBF***号(套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载孙某某)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孙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

  事故现场位于宁化县国道356线米(宁化县城南镇青塘村)路段,属机非混合通行道路,东北-西南走向,东北往清流方向,西南往宁化城关方向,水泥路面,路面干燥,道路有效宽度为7.14米,现场道路施划单黄虚线、路边线。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孙某某,女,1966年3月3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宁化县,系本事故闽GBF***号(套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乘坐人员,在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进行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于14时18分拨打120急救,称其驾驶闽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宁化县城南镇青塘村路段时,与一部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有人员受伤,并于14时22分拨打110报警,110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通知县交警大队及城南镇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县交警大队立即派干警前往事故现场,随后城南镇政府干部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14时30分许120救护车抵达开展先期处置,随后翠出所民警、城南镇政府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经医生抢救无效确认孙某某已死亡。14时33分许县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15时30分许事故现场道路恢复交通秩序,滞留车辆有序通行。

  事故发生后,县总院医生于14时30分许抵达事故现场对伤者进行抢救,伤者孙某某经紧急抢救无效后死亡,刘某某于4月8日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赔偿7.6万元,其他赔付金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死者孙某某遗体已在宁化县殡仪馆火化。本次事故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涉事司机及时主动报警,接报后,县总医院医生、翠出所、县交警大队民警和城南镇政府负责人等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处置,事故现场处置得当、响应迅速,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刘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的闽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闽G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未充分注意仔细观察前方道路环境,其驾驶的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福建广信司鉴所[2024]车痕鉴字第2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悬挂有闽GBF***号牌的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辆识别号:磨除,发动机号:磨除)为正三轮摩托车。

  福建广信司鉴所[2024]车痕鉴字第2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悬挂有闽GBF***号牌的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辆识别号:磨除:发动机编号:磨除)前照灯、前部转向灯功能无效,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后部转向灯、位灯及制动灯事故损坏失效。(2)悬挂有闽GBF***号牌的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辆识别号:磨除:发动机编号:磨除)转向功能有效,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3)悬挂有闽GBF***号牌的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辆识别号:磨除:发动机编号:磨除)前轮制动功能无效,整车综合制动功能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福建广信司鉴所[2024]车痕鉴字第2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闽GA****/闽GC***挂汕德卡牌重型半挂车右侧转向灯事故损坏失效;其它前后灯具灯光照明及信号装置功能有效,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2)闽GA****/闽GC***挂汕德卡牌重型半挂车转向功能有效,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3)闽GA****/闽GC***挂汕德卡牌重型半挂车行驶制动系功能有效,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2024年3月8日15时50分,宁化县公安局通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型号:酒安6000)对闽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闽G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刘某某、闽GBF***号(套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均为:0mg/100mL。

  福建广信司鉴所[2024]病鉴字第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多发损伤伴失血性休克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通过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检验鉴定意见报告书、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明,该起事故为一起道路交互与通行运输责任事故。

  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按规定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有效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多,且经处罚不改,安全管理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按规定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有效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安全管理不到位。

  清流县运输发展中心对企业安全监管、检查不力,疏于管理,日常检查记录信息填写不全,部分整改复查记录不完整,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未按照《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1.刘某某,男,2023年6月到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任驾驶员,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自2016年8月15日至2026年8月15日,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2024年3月8日其驾驶闽G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闽G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超载,途经事发路段时,未充分注意仔细观察前方道路环境,其驾驶的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与张某某驾驶的闽GBF***号(套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载孙某某)发生追尾碰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目前,宁化县公安局对刘某某追究刑事责任已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2.陈某某,男,2013年11月11日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公司日常工作。作为三明市欣春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兼安全管理员,存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经统计,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7日,该公司车辆(大型汽车10辆、挂车11辆)共有各类违章记录172次,其中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7日该公司的运输车辆共有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6次(其中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7日共1次),经处罚不改,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宁化县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3.罗某,男,2022年4月至今任清流县运输发展中心主任,对辖区内企业安全检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监督检查不严格、不全面,安全监管及其它日常监管工作未按照《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日常检查记录信息填写不全,部分整改复查记录不完整,对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清流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按规定给予该同志提醒谈线.吴某某,男,任清流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路政中队负责人,超限超载整治工作开展不力,与相关监管部门协作开展源头治理较少,整治效果不明显,对涉事企业存在的超限超载问题未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清流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按规定给予该同志提醒谈话。

  存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按规定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有效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经统计,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7日,该公司车辆(大型汽车10辆、挂车11辆)共有各类违章记录172次,其中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7日该公司的运输车辆共有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6次(其中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7日共1次),经处罚不改,安全管理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宁化县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清流县运输发展中心对企业安全监管、检查不力,监管疏于管理,日常检查记录信息填写不全,部分整改复查记录不完整,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未按照《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建议清流县运输发展中心向清流县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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