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载道路交互与通行违法处罚事项清单
时间: 2024-07-12 来源:载货车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治超执法管理工作,促进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法律和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货车超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

  1.驾驶货车超载未达30%的,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九十二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给予200元罚款,记3分;

  2.驾驶货车超载30%以上未达50%的,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九十二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给予1000元罚款,记6分;

  3.驾驶货车超载50%以上的,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九十二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给予2000元罚款,记6分;

  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

  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核减。

  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5.图例中未列车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

  6.对于车货外廓尺寸超限行为,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在部署工作开展前,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

  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8.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通行收费公路时,该运次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通行非收费公路时,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

  9.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在专项整治前,重点检查其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的行为,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

  10.低平板半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在专项整治前,重点查纠其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和假牌套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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